特殊情况类别 | 报检时需提交的资料 | 在CIQ2000许可证对应栏目输入内容 |
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物品 | 1.进口单位自我声明2.有海关相关批复的外国使、领馆进境公私物品申报单复印件或使、领馆出具的相关证明 | 不需CCC认证 |
外国办事机构自用物品 | 1.进口单位自我声明2.有海关相关批复的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 | 不需CCC认证 |
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 1.进口人自我声明;2.有海关相关批复的进境行李物品申报单。 | 不需CCC认证 |
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 1.进口单位自我声明;2.民政局或红十字会等厅局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或半官方机构的相关文件。 | 不需CCC认证 |
不用于销售的国际展会展览品 | 1.进口单位自我生命(指定浦东、浦江局受理报检)。 | 不需CCC认证 |
军事用途产品 | 1.进口单位自我声明(收货单位为军事单位);2.出示关封 | 不需CCC认证 |
不用于销售或租赁目的而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 1.进口单位自我声明 2.相关旧机电备案书/证明书 | 旧机电 |
进口成套设备夹带商品 | 1.进口单位自我声明(须经收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监管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 | 成套夹带 |
外高桥保税区企业自用进口商品 | 1.进口单位自我声明;2.有海关批复的外高桥自用设备“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 不需CCC认证 |
出口维修后进口物品 | 1.进口单位自我声明;2.原出口时海关盖章验放的报关单复印件或原出口时检验检疫证书复印件。 | 不需CCC认证 |
须复出口的进口修理物品 | 1.进口单位自我声明;2.海关关员签字的“缴纳保证金申请书”复印件(货物出口后核销) | 不需CCC认证 |
出口退货 | 1.进口单位自我声明;2.原出口时海关盖章验放的报关单复印件或原出口时的检验检疫证书复印件。 | 不需CCC认证 |
暂时进口的货物 | 1.进口单位自我声明;2.海关关员签字的“缴纳保证明申请书”复印件(货物出口后核销)有关进口车辆需向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CCC免办审批申请http://cccwto.com/1580.html | 不需CCC认证 |
进行CCC认证试验的样品 | 1.进口单位自我声明;2.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原件(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 不需CCC认证 |
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根据历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情况,在不改变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基础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现予公布。
为便利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重新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见附件),一并予以公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同时废止。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产品大类 | 产品种类及代码 |
一、电线电缆(3种) | 1.电线组件(0101) |
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 | |
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 | |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5种) | 4.插头插座(0201) |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 | |
6.器具耦合器(0204) | |
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 | |
**8.熔断体(0205、0207) | |
三、低压电器(2种) | **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 |
**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 | |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 | **11.小功率电动机(0401) |
五、电动工具(3种) | *12.电钻(0501) |
*13.电动砂轮机(0503) | |
*14.电锤(0506) | |
六、电焊机(4种) | *15.直流弧焊机(0603) |
*16.TIG弧焊机(0604) | |
*17.MIG/MAG弧焊机(0605) | |
*18.等离子弧切割机(0607) | |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 | 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 |
20.电风扇(0702) | |
21.空调器(0703) | |
**22.电动机-压缩机(0704) | |
23.家用电动洗衣机(0705) | |
24.电热水器(0706) | |
25.室内加热器(0707) | |
26.真空吸尘器(0708) | |
27.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 | |
28.电熨斗(0710) | |
29.电磁灶(0711) | |
30.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 | |
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 | |
32.微波炉(0714) | |
33.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0715) | |
34.吸油烟机(0716) | |
35.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 | |
36.电饭锅(0718) | |
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 | |
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18种) | 38.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 |
39.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 |
40.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 | |
41.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 | |
42.电子琴(0813) | |
43.微型计算机(0901) | |
44.便携式计算机(0902) | |
45.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 | |
46.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 | |
47.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 | |
48.扫描仪(0906) | |
49.服务器(0911) | |
50.传真机(1602) | |
51.无绳电话终端(1604) | |
52.移动用户终端(1606) | |
53.数据终端(1608) | |
54.多媒体终端(1609) | |
55.电源(0807、0907) | |
九、照明电器(2种) | 56.灯具(1001) |
57.镇流器(1002) | |
十、车辆及安全附件(13种) | 58.汽车(1101) |
59.摩托车(1102) | |
60.电动自行车(1119) | |
61.机动车辆轮胎(1201、1202) | |
62.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 | |
6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1120)(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 |
**64.汽车安全玻璃(1301) | |
**65.汽车安全带(1104) | |
**66.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 | |
**67.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 | |
**68.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 | |
**69.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 | |
**70.车身反光标识(1118) | |
十一、农机产品(2种) | 71.植物保护机械(1401) |
72.轮式拖拉机(1402) | |
十二、消防产品(3种) | 73.火灾报警产品(1801) |
74.灭火器(1810) | |
75.避难逃生产品(1815) | |
十三、安全防范产品(2种) | 76.入侵探测器(1901) |
77.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 | |
十四、建材产品(3种) | 78.溶剂型木器涂料(2101) |
79.瓷质砖(2102) | |
80.建筑安全玻璃(1302) | |
十五、儿童用品(3种) | 81.童车类产品(2201) |
82.玩具(2202) | |
8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207) | |
十六、防爆电气(17种) | 84.防爆电机(2301) |
85.防爆电泵(2302) | |
86.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2303) | |
87.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2304) | |
88.防爆起动器类产品(2305) | |
89.防爆变压器类产品(2306) | |
90.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2307) | |
91.防爆插接装置(2308) | |
92.防爆监控产品(2309) | |
93.防爆通讯、信号装置(2310) | |
94.防爆空调、通风设备(2311) | |
95.防爆电加热产品(2312) | |
96.防爆附件、Ex元件(2313) | |
97.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2314) | |
98.防爆传感器(2315) | |
99.安全栅类产品(2316) | |
100.防爆仪表箱类产品(2317) | |
十七、家用燃气器具(3种) | 101.家用燃气灶具(2401) |
10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 | |
103.燃气采暖热水炉(2403) |
注:*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7种),**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12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彰显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本质属性,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的原则,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18种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
二、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
将17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见附件2,备注“新增”的产品)由第三方认证方式调整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三、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要求
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成功后,系统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式样见附件3)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相同。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和本公告发布的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汇总产品清单见附件2),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可自愿选择第三方认证方式或者自我声明评价方式,鼓励企业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2020年1月1日起,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年10月31日前,仍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按上述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办理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手续;2020年11月1日,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所有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指定业务范围。
四、调整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将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一、什么是CCC认证?(图1)
CCC即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CC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
二、什么是CCC入境验证?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测。
三、哪些产品需要办理CCC认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简称CCC目录)由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详见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
截止2019年12月,CCC目录共涉及21大类产品: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电信终端设备、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灶具。(图2)
四、怎样判断申报产品是否需要进行CCC入境验证?
首先,看HS编码的检验检疫代码是否有“L”:“L”意味着该产品需进行入境验证,CCC认证是其中一种;如有L则可能涉及CCC入境验证,如无L则不在CCC入境验证范围。
其次,确定大类:按照申报品名,对照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确定属于21大类中哪一个。
最后,确定是否属于CCC目录内产品:对照CCC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或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表述,确定是否在CCC目录内。
第二章 CCC认证产品如何申报
一、CCC目录内产品怎么申报?
1、取得CCC认证证书的产品
申报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属性栏选择“11-3C目录内”,许可证信息添加“411-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并填写证书号。(图3、图4)
2、可提供《CCC符合性自我声明》的产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中附件2列明的产品可凭“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申报。
目前海关总署正在组织开发凭“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申报方式,仍持有CCC证书的,建议凭证书申报。
3、取得《CCC免办证明》的产品
申报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属性栏选择“11-3C目录内”,许可证信息添加“409-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填写证书号。(图5)
二、CCC目录外产品怎么申报?
申报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属性栏选择“12-3C目录外”,并在无纸化系统中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或目录外情况声明。
三、无需办理CCC认证的产品怎么申报?
申报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属性栏选择“13-无需办理3C认证”,并在无纸化系统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章 CCC免办和无需办理CCC认证
一、如何办理《CCC免办证明》?
列入CCC目录内的产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办理CCC免办证明:
序号 | CCC免办条件 | 申请部门 |
1 | 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CCC免办申请(系统网址:http://cccmb.cnca.cn) |
2 |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 |
3 |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 |
4 |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
5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 |
6 | 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二、哪些情形符合无需办理CCC认证?
序号 | 无需办理CCC认证的情形 |
01 | 暂时进出口货物(自驾游车辆、展览品等) |
02 | 外交人员自用物品 |
03 | 入境人员随身携带自用物品(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
04 | 政府间援助赠送物品 |
05 | ATA单证册商品 |
06 | 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研发、检测用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等,保税仓储物流货物,企业自用的办公用品 |
07 | 出口后退运入境货物 |
08 | 进口成套设备、旧机电中夹带的与整机一起安装或配套使用的产品 |
三、进口汽车零部件“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是什么?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87号公告,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按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后,通过系统对原申报信息补录即可。
涉及CCC免办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
序号 | HS编码 | HS编码名称 | 检验检疫监管代码 |
1 | 8708210000 | 坐椅安全带(品目8701至8705的车辆用) | L.M/ |
2 | 8708294100 | 汽车电动天窗 | L/ |
3 | 8708294200 | 汽车手动天窗 | L/ |
4 | 8708299000 | 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部件(包括驾驶室的零件、附件) | L/ |
5 | 8708309100 | 牵引车、拖拉机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 L/ |
6 | 8708309200 |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 L/ |
7 | 8708309400 |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指编号87042100,87042230,87043100,87043230所列总重量≤14吨车辆用) | L/ |
8 | 8708309500 | 柴、汽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编号87042240,87042300及87043240所列车辆用) | L/ |
9 | 8708309600 | 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品目8705所列车辆用,包括助动器及零件) | L/ |
10 | 8708309990 | 其他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包括助力制动器)的零件 | L/ |
11 | 8708995900 | 总重≥14吨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指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含总重>8吨汽油货车) | L/ |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订货合同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网络提交);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网络提交);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进口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
一.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仪器进口报关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未设立机电办的部门,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法人登记地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二.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者部门机电办收到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后,在管理上可行的限度内,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如附件三),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换发和延期《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某些制造周期长的设备可延长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并在换发的新证的备注栏打印”换证”字样。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延期手续,《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